司法公正的實踐理性思考
發布時間: 2023-08-16 文章來源: 法治日報 作者: 安婧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嚴格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認真落實中央要求,辦好每一個案件,法官必須要秉持公正理念,切實提高辦案水平,實現司法公正。實踐中有以下幾點應注意思考把握。
一是心要放平。所謂心要放平,即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夠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平等適用法律,公平對待當事人。這是法官審判案件最基本的要求。
實踐中,司法方法和作風常常會影響人們對法官公正辦案的信心。心放平,不僅指居中辦案,也要求法官必須具備使命感和較強的責任意識。責任意識強,心能放平,就會為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基礎和方向,自然也會以良好作風,盡力尋找科學合理的方法把案子辦公道。如果心不放平,心浮氣躁,作風簡單粗疏,方法不妥當,案子就難以辦好,人民群眾就不會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既是職業,更是事業。法官不是辦案的技術工匠,而是具有社會道義責任的專業人士,審判工作中必須以對人民司法事業的滿腔熱忱,堅持嚴謹細致、高度負責的司法作風,學會把握科學合理的方法,使所辦案件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兼顧統一,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是事須查明。公正辦案要以查明事實為基礎。只有對一個案件做到情況明了,才可能給出準確的定性和判斷。情況明了,簡要說來就是還原真相,是指法官對一個案件的本來面目做到了然于胸,對每一個證據的真實性都做到確信無疑。而了解案件的本來面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須要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查明相關事實真相。案件事實真相,有些通過開庭、舉證、質證,就能查清。而有些案件的真實情況,僅通過開庭是難以查清的,這就需要法官依職權進行庭外調查。法官依職權調查,本來是法律和司法政策的明確規定,可在審判活動中,有些法官片面理解和追求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只強調通過開庭獲取法律事實,而對于判案需要、庭審未能查清且需要查清的客觀真實,卻以“法官審案要依據法律事實”為口實,而不愿花時間調查清楚。一個案件如果在只查清部分事實的情況下,就簡單下裁判,往往難以裁判公正,易引起當事人不服,上訴、申訴甚至信訪。因此,法官在審案中應盡可能通過調查研究,使客觀真實成為法律事實。一個案件,獲取的法律事實越接近于客觀真實,司法公正就越能得到保證。
三是理能說清。司法權是判斷權,法官對每個案件,都必須通過說理,講清判斷的依據和理由,進而作出公正裁判。說理,既有法理又有情理,需要統籌兼顧一并講清楚。所謂情理,實際上就是公認的常識常情常理、公序良俗。司法活動中,如果法官認為只講法理就夠了,而不屑于講情理,所講法理甚至違背情理,自說自話,這就必然會有悖于公平正義的根本宗旨,不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所認同?,F在追求快速結案而忽視釋法說理的情況較為普遍。對當事人的主張和訴求,常常簡單地以“于法無據”一駁了之。有些法官即便說理,也是抽象含糊,面對當事人的疑問,不認真對待,不屑于說清,而是以“判決之外,法官無言”而對待之。不說清道理,說不清道理,甚至有的說理存在邏輯錯誤,就不可能使審判產生公信力。
能把法理和情理結合起來講清楚,需要法官具備厚實的理論素養和知識水平,還要一定的生活閱歷。人們常說,要想公道,打個顛倒。要讓當事人信服,首先自己要信服,要設身處地站在當事人角度思考認識問題,真的做到“如我在訴”。只有這樣,才能說清道理,公正裁判,變“結案了事”為“案結事了”。
說清法理與情理時應注意,對一些重大有影響的案件,應注意研究司法政策、社會公眾普遍認同的價值判斷,提高說理水平。因為,在適用法律裁判案件闡述理由時,并不意味著“法院可以自由地以它們自己的關于理性和正義的觀點來替代它們所服務的普通人的觀點……在這些問題上,真正作數的并不是那些我認為是正確的東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認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會合乎情理地認為是正確的東西”。對于國外的法學理論知識,可以借鑒吸收,但不能照搬照套,對于傳統的法律文化知識,應當合理揚棄并傳承,而不能割斷。要遵循司法規律,堅持實事求是,把握一般性,照顧特殊性,處理好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案件裁判與教育引導的關系,最終實現說清裁判的依據理由,公正裁判,達到當事人服判、社會認同的目標。說理的過程不僅是對案情進行分析確認的過程,而且也是對公正價值觀的一種解析和認定過程。它關系司法公信和良好風尚的引領,法官必須以高度的責任感來“揆情度理”。
四是裁判文書明白易懂。審理案件的最終結果,都要用法律文書表達。寫好法律文書,不管是判決書還是調解書,都十分重要。裁判內容要明確,不能引起歧義,且具有可執行性。文字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準確無誤,使人一眼就能看明白。
寫好法律文書,就是要法官練就駕馭語言文字的功夫,把握凝練社會事實的能力,能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語言,把事實與法律的對應關系,案件證據與裁判結果的對應關系說清楚。為此,法官應當不斷學習,豐富知識面,通過學習有所養成,能使自己的審判成果清晰地反映在法律文書中,為當事人,為社會所認可。